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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(GB 17051─1997)
日期:2013-04-25 10:31 ????作者:自來水 ????來自:未知
前 言 為了貫徹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,保證向居民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飲用水,防止水質二次污染,確保二次供水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,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(以下簡稱“設施”)的監督管理,保證居民身體健康,特制定本規范。 本標準的附錄A是標準的附錄。 本標準從1998年12月1日起實施。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。 本標準起草單位:北京市衛生防疫站、上海市衛生防疫站、遼寧省衛生防疫站、 北京市朝陽區衛生防疫站。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盛金妹、陳賢釗、楊佑森、魏向東、李紅嘉。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負責解釋。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要求和水質檢驗方法。 本規范適用于從事建筑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、生產、加工、施工、使用和管理的單位。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,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。本標準出版時,所示版本均為有效。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,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 GB 5749─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5750─85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。 3.1 二次供水設施(以下簡稱設施):飲用水經儲存、處理、輸送等方式來保證正常供水的設備及管線。 3.2 儲水設備:高位、中位、低位水箱和蓄水池。 3.3 水處理設備:過濾、軟化、凈化、礦化、消毒等設備。 3.4 供水管線:供、輸飲水的管線、閥門、龍頭等。 4 設施的衛生要求 4.1 設施周圍應保持環境整潔,應有很好的排水條件,供水設施應運轉正常。 4.2 設施與飲水接觸表面必須保證外觀良好,光滑平整,不對飲水水質造成影響。 4.3 通過設施所供給居民的飲水感官性狀不應對人產生不良影響, 不應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,不引起腸道傳染病發生或流行。 5 設施設計的衛生要求 5.1 設計水箱或蓄水池:飲用水箱或蓄水池應專用,有得滲漏,設置在建筑物內的水箱其頂部與屋頂的距離應大于 80cm,水箱應有相應的透氣管和罩, 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滿足水箱內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,入孔或水箱入口應有蓋(或門),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,并有上鎖裝置,水箱內外應設有爬梯。水箱必須安裝在有排水條件的底盤上,泄水管應設在水箱的底部,溢水管與泄水管均不得與下水管道直接連通,水箱的材質和內壁涂料應無毒無害,不影響水的感觀性狀。水箱的容積設計不得超過用戶 48h的用水量。 5.2 設施不得與市政供水管道直接連通,有特殊情況下需要連通時必須設置不承壓水箱。 設施管道不得與非飲用水管道連接,如必須連接時,應采取防污染的措施。設施管道不得與大便口(槽)、小便斗直接連接,須用沖洗水箱或用空氣隔斷沖洗閥。 5.3 設施須有安裝消毒器的位置,有條件的單位設施應設有消毒器。 5.4 設計中使用的過濾、軟化、凈化、消毒設備、防腐涂料, 必須有省級以上(含省級)衛生部門頒發的“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報告”。 5.5 蓄水池周圍 10m以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。水箱周圍 2m內不應有污水管線及污染物。 6 預防性衛生監督 衛生部門必須參加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審查、竣工驗收和水質檢測(按本規范全項指標), 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。 7 設施的水質衛生標準 7.1 水質指標 7.1.1 必須項目:色度、濁度、嗅味及肉眼可見物、pH、大腸菌群、細菌總數、余氯。 7.1.2 選測項目:總硬度、氯化物、硝酸鹽氮、揮發酚、氰化物、砷、六價鉻、鐵、錳、鉛、紫外線強度。 7.1.3 增測項目:氨氮、亞硝酸鹽氮、耗氧量。 7.2 水質衛生標準 7.2.1 必測項目、選測項目的標準見 GB 5749。紫外線強度大于70μW/cm2。 7.2.2 增測項目標準采用最高容許增加值見表 1。 表 1 項目 最高容許增加值,mg/L 氨氮 0.1 亞硝酸鹽氮 0.02 耗氧量 1.0 8 設施日常使用的衛生要求 8.1 設施的管理部門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、保養、清洗、消毒。 8.2 管理單位對設施的衛生管理必須制定設施的衛生制度并予以實施, 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,合格上崗。 8.3 管理單位每年應對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清洗,消毒,并對水質進行檢驗, 及時發現和消除污染隱患,保證居民飲水的衛生安全。 8.4 發生供水事故時,設施和管理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,保證居民日常生活用水, 同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并協助衛生部門進行調查處理。 9 水質檢驗方法 9.1 本規范中規定的水質檢驗方法見 GB 5750。 9.2 紫外線強度測量方法見附錄A(詳見附件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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